寧夏無人機培訓系統分類較多,所適用空域遠比有人駕駛航空器廣闊,因此有必要對寧夏無人機培訓系統駕駛員實施分類管理。
(1)下列情況下,無人機系統駕駛員自行負責,無須執照管理:
A、在室內運行的寧夏無人機培訓。
B、Ⅰ、Ⅱ類無人機(分類等級見di6條C款。如運行需要,駕駛員可在無人機云交換系統進行備案。備案內容應包括駕駛員真實身份信息、所使用的無人機型號,并通過在線法規測試)。
C、在人煙稀少、空曠的非人口稠密區進行試驗的無人機。
(2)在隔離空域和融合空域運行的除Ⅰ、Ⅱ類以外的寧夏無人機培訓,其駕駛員執照由局方實施管理。
A、操縱視距內運行寧夏無人機培訓的駕駛員,應當持有按本規定頒發的具備相應類別、分類等級的視距內等級駕駛員執照,并且在行使相應權利時隨身攜帶該執照。
B、操縱超視距運行寧夏無人機培訓的駕駛員,應當持有按本規定頒發的具備相應類別、分類等級的有效超視距等級的駕駛員執照,并且在行使相應權利時隨身攜帶該執照。
C、教員等級
按本規則頒發的相應類別、分類等級的具備教員等級的駕駛員執照持有人,行使教員權利應當隨身攜帶該執照。